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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被电击致残家长索赔223万
消息来源: 河北青年报   发布时间:2007-6-11 9:24:19 点击次数:

      三岁男孩在田间玩耍时,顺着一架梯子爬上了一个变电器台。而这一爬成了他恶梦的开始,他被电击致残,需终生使用残疾用具。 
  男孩小胜(化名)的父母将两被告告上了法庭,索赔223万余元。日前,邢台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小胜及其家人获赔75万余元。 男孩爬变电器台被电伤 
  2004年11月2日,邢台南宫市明化镇李某一家到地里拾棉花,其年仅3岁的儿子小胜在地边玩耍,在家人不注意的情况下沿梯子爬上变电器台被电击伤。经医院救治,小胜左上肢坏死,左手腕变形,左足击穿,只残存右足。在经过三次手术后,小胜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终生需使用残疾用具。 
  李某认为,电伤小胜的高压设施属于南宫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供电公司)和南宫市明化镇胡邱村村民委员会(下文简称村委会)所有和管理,因此供电公司和村委会理应对小胜被电伤的后果承担责任。经过仔细斟酌,李某将供电公司和村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两被告承担儿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及残疾用具等费用共计15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170万余元。后来,李某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23万余元。 
  变压器旁的梯子成焦点 
  在庭审中,村委会辩称,小胜是未成年人,其父李某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小胜爬上标有明显标志的高压变电器台。关于事发现场的梯子,村委会则辩称在事故发生前曾多次告诉电工保管好梯子,电工不服从村委会的管理才导致此案发生,与村委会无关。 
  另外,此事故发生在变电器台上,变电器台以上的产权归供电公司所有,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则辩称,变电器台确实是他们安装的,但村委会才是该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根据产权责任原则,供电公司不应对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且小胜是沿梯子爬到变电器台被电击伤的,供电公司并不是梯子的所有人,小胜父母应追究梯子放置人的责任。 
  男孩及家人获赔75万元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认为,小胜被电击伤事故的发生是小胜自己沿梯子攀登玩耍引起的。小胜被击伤的地点位于变电器台上,属于高压电击伤,该电力设施产权人到底是村委会还是供电公司,双方没有书面协议约定,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产权应属于村委会所有。 
  同时,村委会对梯子管理不力对小胜被电击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村委会应当对小胜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担责50%。 
  供电公司虽然不是电力设施和梯子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但电工抄表时也使用该梯子,供电公司对梯子也应负有管理责任,同时对变压器旁放置梯子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监管不力,担责30%。李某作为小胜的监护人,没有对小胜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20%的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47万余元,供电公司承担28万余元(事发后已支付8万余元)。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李某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昨日,李某的代理律师、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的王振涛律师向记者表示,李某的上诉状已经写好,将于近日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记者: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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