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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并非保证证言真实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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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07-6-8 9:45: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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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证人单独开庭质证。经法庭对证人录像质证后,控辩双方仍对争议事实有异议且影响法官对事实认定的,非经直接面对证人质证不能排除而证人又坚持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可设定对证人单独质证的模式解决。即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让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官的当庭询问,并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质证,以此排疑释惑。在此过程中,为充分考虑证人的人身安全、出庭便捷和经济费用等原因,证人在异地的,应当在证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或者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因素,确保证人说出事实真相,为法官正确定案提供证据支持。 第四,证人出庭“屏风设障”作证。对于与被告人、被害人均无利害关系的关键证人,在选择证人录像质证或单独开庭质证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查明案情的需要在征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经过技术处理的方法让证人出庭作证。即在法庭上设置屏风遮挡,让证人隐身其后,通过只出声音不露面或者变换声音的方式进行庭审质证。 总之,改革证人笔录庭审模式,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固然重要,与此同时,设立多种有利于证人如实作证及其合法权益保障的庭审模式亦尤为重要。目的是确保证人不受干扰地说出事实真相,帮助法官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形成恰当的内心确信,据以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司法裁判。 (靳国忠 作者单位:北京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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