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在企业的存续过程中,企业的所有者总会在某些时候对他人提起诉讼或被他人诉讼。虽然提起诉讼或被诉讼的情形可能很少(这是值得庆幸的一点),但他们似乎越来越不可避免。
限制因素一:诉讼减少了决策过程中的可预见性。
诉讼将一个结论的后果置于第三方手中。这个第三方可能是法官、陪审团或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中的仲裁员。但不管怎样,作出裁决的权力从当事人各方转移到了某个陌生人手中。
诉讼的结果至少是无法预测的。人们普遍地误认为原告可以以几乎100%的准确性预测法官或陪审团会怎样行动,这种对可预测性的幻想产生于自私自利的主观臆断、对法院系统缺乏经验性了解、感情用事,以及在这一切之外对有利于对方的事实的忽视或拒绝承认。
限制因素二:诉讼将你的命运置于那些对你的问题了解得比你少的人手中。
法庭处理包括从刑事重罪到婚姻家庭争议在内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虽然法官可能对于总体的法律具有丰富的知识,但他(她)可能对你这个特定的案子没有现成的类似经历。你的法官还可能是一个令人讨厌的大忙人,这就需要你的律师就那些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十分复杂的、并且具有不确定性、争议性的问题对法官进行说服教育工作。
限制因素三:诉讼对于高效率地解决问题构成障碍。任何需要在一个裁判者面前举行听证才能作出决定的管理系统,在效率上总是劣于通过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管理系统。委员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通知成员并召开会议,而法庭的事情却不是这样。任何人若尝试过按照法院程序,如接管或破产程序,来管理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都会作证说:没有比这更糟糕的管理方式。
限制因素四:诉讼是极其昂贵的。
诉讼需要律师的参与,而律师提供服务是要收费的。虽然我坚持认为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只要使用恰当,好的商务(非诉讼)律师的价值超过了他们的小时收费,诉讼律师却不总是这样。就象我之前在本报发表过的一篇文章(《你想打官司吗?起诉前请注意。》,1994年12月。)中所谈到的,在诉讼成本上没有“自然极限”。3万美圆的法律争议,可能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300万美圆的商务争议同样复杂。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完全合理的,在某些情况下却是不明智的。在对这方面进行评估时,一个案件的价值取决于在考虑所有的事实后被告人的潜在责任,以及如果胜诉,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即使能确定100%的责任,若判决确定的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诉讼也是不明智的。即使诉讼是划算的(也就是说,诉讼的价值超过了可能的律师费、各项费用以及你所花费的时间的价值),律师费也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一旦开始,诉讼本身就获得自己的命运,从而令人无法控制,可能不会是撤诉那样简单的一件事情。诉讼本身可能已经有了一种势头或动量,除非付出高昂的代价无法扭转。一旦这种临界状态形成,诉讼就趋向于向着无法预见的解决方案慢慢发展,很可能的结果就是,你解决问题的成本失控。
限制因素五:诉讼破坏关系。
第五个限制因素没有前面四个那样看得见、摸得着,但却也是实实在在的。诉讼破坏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要实现或申请执行某一裁决可能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而这会进一步加深敌对关系的紧张状态。成功的企业总是在友善、信任的气氛中运做。从长期来看,那些被公认为以公平友好的方式处理问题的企业,总是会比那些好诉讼的、充满敌意的企业做得更好。在一个社会中,特别是从长期来看,友善与信任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的。
综上所述,除非你别无选择,你总是要避免诉讼。你律师的职责之一,就是要保证你在决定告那些家伙之前,已经仔细考虑过所有其他的选择。
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 李颂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