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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的和解妙法(作者:孙希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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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6-28 14:36: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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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集体诉讼达成和解,有很巧妙的方法,也有很蠢笨的方法。蠢笨的方法就是在经过多年的诉讼,双方都花费了巨大费用之后,在庭审的前夜或庭审时达成和解。研究表明,98%的诉讼都是在判决之前和解的。既然这样,为什么要等到资源都投入之后再和解呢?该如何规划并执行一个案件的代理,以在资源被浪费之前达到在案件中能够招致和解的临界点,这是所有律师都应当回答的问题。 一些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个涉及成百业主的著名案子,花了五年的时间才结案,各方当事人支付给律师的以时间计算的费用相当于被告最终支付金额的三倍,或许是原告实际获得金额的四倍。司法程序耗费了数年的资源,被告在举证以及其他非生产性的活动上浪费了巨额资金,而原告获得支付的时间也被不合理地推迟。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最近的另外一个涉及到近百具有退出选择权的投保人的保险欺诈案子中,庭审日期确定后,即实现了和解结案,从起诉算起,时间不到一年。聪明的初审法官很快地确定了较早的庭审日期,拒绝了延迟审判的努力。在经过了单独的判例案件中简短的举证期间以及大量的斡旋努力后,和解达成了。 这些案件的解决方式有什么不同呢?通常是律师的经验、他们在迅速对案件进行评估和解决的重要性的认识上所采取的态度,以及在怎样鼓励当事人迅速地、高效地了结集体诉讼的问题上经验丰富的法官。然而,确实存在着一些实用的、可遵循的方法,若恰当地使用,可明显提高一个集体诉讼案件高效地、并且相对较快地解决的几率。 能够促成和解的因素 各种不同的原因都可以促成和解,但是,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因素。若我们忽略掉每个案件无穷无尽的异同性,用最简单的话来表达,有两个共同的因素是关键的。首先,律师和当事人必须对案件的有利和不利之处有足够的认识,包括对方的有利和不利之处。其次,在集体诉讼中,若要促使有着很大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愿意按照其对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认识去作出和解努力,还必须使其面对一个迫使他作出决定的逐渐逼近的最后期限,通常是庭审日期。大多数当事人都已经意识到,和解的好处超过了准备和进行庭审所需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这样一个简单的成本效益分析通常能够促使和解的达成。其他关键性的步骤可能是预先的关键证据披露。 在以上提到的保险欺诈案中,关键日期的到来被证明是只相隔数日的庭审日期以及被告的首席执行官所作的宣誓证言向结合所带来的。举证程序中的裁判官在该程序中作出了一个关键性的裁定,允许对被告及其首席执行官进行可能让他们十分窘迫的发问程序。这样和解的临界点就达到了,从这个包括100起左右个别欺诈,涉及不同的原告以及个人代理人的欺诈案件立案算起,才一年时间多一点点。 因此,我们可以从中学功课的案例,就是那些很快地、高效地达到和解临界点,没有为达到一个可以较早地、以少得多的费用达到的结果而不必要地耗费大量资源的案件。有许多类型的诉讼可以归入集体诉讼,从反欺诈、保险责任范围到环境和产品责任集体侵权等。所有这些案件,不论他们是以代表人诉讼(class action)的形式,还是以大规模集团诉讼的形式进行,都可以从法官和律师为迅速、高效地解决案件而采取的“特别处理”中获益。在解决集体诉讼中,律师的角色与法官的角色同样重要。 通过“特别处理”,律师可以确保集体诉讼案件能够达到临界点,从而确定在庭审之前是否可以达成和解。这需要尽早地、仔细地制定案件操作计划,使用有代表性的判例案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简化举证程序,提前庭审日期。 诉讼中的事情是难以预料的,许多因素在律师的控制之外。例如,若只有一方愿意寻求一个灵活的解决方案,则法官在处理案件上的积极态度以及他的帮助就必不可少。就象《司法委员会集体诉讼指南》草案20.13.所提到的:“法官为有条不紊地操作庭审前以及庭审程序而制定并实施一个有效的规划的责任是非常关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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