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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的和解妙法(作者:孙希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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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6-28 14:36: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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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案件没有和解,在判例案件中获得的证据对于案件被中止的其他部分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会对案件其余部分有巨大的,跨越式的帮助,对所有案件通用的证据将在几个月内,而非几年内取得。已决事项原则和间接性禁止翻供原则将会缩小被中止的集体诉讼案件中剩余的需要通过诉讼来决定的问题。 简化的举证: 如果确定了较早的庭审时间,举证自然会被简化,因为对完成举证的时间有了限制。但是,双方应能够自由地对与自己观点有关的证据进行举证。双方应在协调举证方面相互配合,但是法庭不应当允许任何一方延误举证。如果必要,当事人可以要求双倍甚至三倍延长痕迹搜集的时间以完成举证。 选定了判例案件的模式之后,就应当确定允许的举证的范围。很明显,由于案件其他部分已经被中止,关于被推迟部分的原告的举证可以推后。但是,如果一个判例案件要真正起到标杆的作用,能够促成其他案件的和解,其举证就必须包含与判例案件当事人有关的所有通用的事实问题。例如,有一个集体的案子,包含几百个单独的欺诈性陈述,如果允许对每一个原告和每一个作出过陈述的代理人都进行详尽的举证,可能会要拖好几年。所以,将举证部分地局限于在判例案件中的两个欺诈行为是合理的。另外一方面,却没有理由限制对被告的举证,因为他在判例案件和被中止的其他案件中都是当事人。法庭在通过案件操作计划或其他方式制定举证计划上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庭审与庭审的替代性解决途径 虽然有很多关于诉讼之外解决某个问题的方法的著述,但是却存在着鼓励和解的不同技巧和替代性程序。这其中包括使用一名由双方同意的或法庭指定的第三方,让其作为调停人提供帮助。另外一个不那么广为人知的技巧就是使用一名无厉害关系的人作为早期的中间评断人。 调停人的作用是广为人知的。调停是一种不具有约束力的,由一个中立者主持的,旨在推进双方和解的程序。调停人不仅能保证双方都了解对方的立场,他/她也能确定各方的关注所在与目标,而且经常能帮助律师向当事人提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和解选择。 早期的中间评断人使用得较少,但却能够起到极其有效的作用。这种途径能够作为正式举证程序的替代性程序,甚至是庭审前许多申请的替代性程序,而且是更有效的替代性程序。早期的中间评断人在较早的时候与当事人和律师进行会谈,从各方取得他们各自为支持在那些最重要的焦点问题上的看法而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然后,他总结焦点问题,甚至可能对各方在焦点问题上的有利和不利之处进行评估。通过向各方提供独立的,或者说中立的评估,以及支持这种评估的分析推理,他能够实质性地提高和解的可能性,或者,即使没有达成和解,也能够帮助各方专注于有意义的举证,从而使争论的焦点问题得到揭示。如果评估不能带来和解,那么,评断人可以协助各方围绕关键问题设计举证计划,而这将促进有意义的和解讨论或庭审解决。 解决集体诉讼的另外一个有效替代性途径就是利用简易的陪审审理。作为帮助,法庭可从备选陪审员库中选出一些双方同意的陪审员,通常是五到八人。可以告知或不告知陪审员当前程序的性质。事实可以在数日之内审理完毕,十分复杂的案子可能时间要长一些。每一方都被指定一个时间进行公开发言以及陈述自己的关键证据或证人证言。程序是简要的,对陪审员的法律解释也是简要的,在这种情况下,简易陪审团会被要求回答关于一些特定事项的特定提问。由于能够给各方看到很可能的庭审结果,使各方看到或听到对方的关键性证据,并且能够使各方上一次法庭,“发泄”一下他们自己,陪审团的决议通常能够鼓励和解。 总而言之,有许多方法可以玩转集体诉讼。解决集体诉讼需要有经验的诉讼律师,他应当有充分的准备在必要时将案件打到底,直到判决,但他也要认识到对案件作出快速的评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好处,以及要获得快速而高效的解决所需要的态度与技巧。这些通常对所有人都有好处。即使律师在一开始不倾向于考虑过在通常的“打到底,再和解”策略之外的其他选择,法庭的尽早介入也可以改变他的态度和结果。有时是律师,有时是法庭需要认识到,“一切照旧”通常不符合当事人或法庭的最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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