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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角度看“嘉禾事件”(作者: 李颂光律师)
消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6-28 14:39:49 点击次数:

      按:2002年初,原国家内贸局市场网点中心应湖南省嘉禾县政府的请求,将该县城关镇老城区的改造,作为该中心的商贸开发试点项目。该老城区占地189亩,建筑面积19.6万平方米,其中,住房面积8.658万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面积10.75万平方米,其他面积0.27万平方米。项目涉及拆迁房屋总面积15.8万平方米,被拆迁户1680户,被拆迁单位22家,拆迁居民9000多人(占县城非农业人口26.5%)。嘉禾县委县政府为促进项目的开发,在立项、税收、工商、土地出让等方面出台了系列优惠措施,并将该项目申请为郴州市重点项目。网点中心将该地块列为其示范项目后,便联系好开发商到嘉禾县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商组建了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负责该幅地块的具体开发事宜。
在政府的协助下,开发商经过近二年的拆迁,完成了约1/2的拆迁任务。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国务院第305号令)、《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省政府第15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的购买、房屋的拆迁及相应的原居民的安置工作。2003底到2004年初,嘉禾县委县政府在该项目拆迁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出台了一些过急政策,采取了一些违法措施,以推进拆迁工作的进度。这些政策和措施主要有:《关于党员干部职工做好珠泉商贸城被拆迁对象亲属拆迁“四包”工作的通知》、《关于对急、难、险、重事项中工作不力者实行组织处理的暂行规定》二个政策,即县级领导包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包责任单位、单位领导包个人、公职人员包亲属的拆迁工作责任制和对工作不力的实行暂停原单位工作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即“四包”、“二停”的政策。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挂出了“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就影响他一辈子”、“谁不顾嘉禾的面子,就摘他的帽子”、“谁工作迈不开步子,就换他的位子”等标语横幅,一些干部、职工因工作不力而受到了免职、停职、调离等处分。后因国内主流媒体及各门户网站的披露,从而引发了震惊全国的“嘉禾事件”。事件发生后,引起国家高层的关注,并派联合调查组对事件真相进行调查。最终,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嘉禾县委县政府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政府将“珠泉商贸城”项目予以否定。
时至今日,“嘉禾事件”虽已尘埃落定,但是,从立项、开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留下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特别是许多在法律上值得反思的地方。作者作为处理该事件的参与人,在本文中,拟从法治角度,理性地对该事件进行思考。
一、权利和权力配置的无序性
对私权利和公权力的配置,应该而且只能在立法层面上予以进行。立法对权利和权力进行配置的时候,应当对客观情况、国内已有的相关法律、社会发展的趋势进行充分、全面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定的法律,应当是一部科学、合理、全面的法律。即,“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①只有从立法层面上对权利和权力进行科学配置的法律,才能得到大家的普遍服从和遵守,才能为法治文明建设打下真正的基础。
中国经过几千年人治社会的生活模式。这样一种生活模式一直延续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才向法治社会的生活模式出发。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制建设始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今日,仅二十六个年头。从形式上来看,中国在短短的二十六年时间里,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也就是说,法治国家经过几百年、上千年的生活积淀而制定出的行为规范,中国却在短短的二十六年时间里基本上都制定出来了。其实不然。法律,是生活方式经过长期、反复的表达之后,在真正能反映生活的基础上才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总和。相反,将法治国家完善的法律经过稍微修饰后,用于指导自己国家的生活,将会出现不适应症状。中国就是处于这样的一种不适应状态。
在实践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等众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级别的政府分别制定。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出一个法律性文件后,各部门、各地方则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出符合部门、地方利益的法规、规章;多层次、多部门以国家管制、政府管理为思路的立法模式,以及对立法审查的严重缺位,进行权利和权力配置时,就必然会出现同级别、不同级别的规范相互冲突、相互重叠。同时,由于制定规范时缺乏应有的前瞻性,导致某一事件出现时,而没有相应的规范予以制约,于是,有关部门或立法机关便出台临时性应急法案。这种法案的出台,它不可能考虑,或者是不可能全面考虑法律的一贯性、严肃性等因素,如此,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便出现了无序。由于制度出现的突兀性、杂乱性,当然会让人有不适应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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