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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缓刑撤销程序的构建 (作者:罗红兵律师)
消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6-28 14:49:27 点击次数:

                                                                                                                                                (  罗红兵  湘潭大学  ) 
[摘要]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我国在缓刑撤消程序方面规定得太笼统,导致司法实践很难把握实施,无法可依。因而,应区分缓刑撤销的不同原因,构建不同的缓刑撤销程序,以更好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关键词] 缓刑  撤销  程序   
  
一、缓刑制度概述 
缓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刑法之规定条件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刑罚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无撤消之理由,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具结释放【1】,但现代意义的缓刑制度,一般认为开始于美国的实践,【2】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自美国波士顿市一位名叫约翰.赛古斯特斯志愿帮助一名酗酒犯保释初始,到1870年波士顿会议将缓刑法律化,世界上第一个缓刑立法正式出台,现代意义的缓刑制度创立了。【3】 
法国是最早提出缓刑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参议院参议员布抡格更是因为其认为缓刑是一个人道的、个别化的、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害处的理想制度,从而积极起草缓刑法案并力主其通过,被称为缓刑之父。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人道主义思想和刑罚个别化思想的传播,缓刑制度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建立了缓刑制度,并逐渐传播到欧洲大陆以外的国家。【4】 
我国“缓刑”一词最早起源于周朝。《周礼.士师》中有“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则,纠守缓刑。”但这还不是一种正式意义上的缓刑制度。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缓刑制度是清末修法时从西方引进的。如189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1921年民国制定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28年颁行和1935年修行的《中华民国刑法》都规定有明确的缓刑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缓刑制度最早规定在1950年5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假释,缓刑,剥夺公民权等问题的解释》中。195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缓刑制度。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设专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了修正,对缓刑考验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删除了对反革命罪不能适用缓刑的规定,增加了缓刑撤消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缓刑立法更加科学化,但也在缓刑撤消程序方面规定得太笼统,导致司法实践很难把握实施,无法可依。 
二、缓刑制度的价值 
缓刑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因此,自从缓刑制度出现以后,就受到各国的普遍欢迎。“在某种意义上,缓刑是刑罚个别化的产物,甚至是一种最高程度的个别化。”【5】“缓刑是对付犯罪的明智政策,是刑事政策中最重要的政策之一,在预防犯罪工作中,能够而且将继续担负重任。”【6】缓刑之所以被各个国家迅速接受,并规定在相应的刑法中,其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指的是国家运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目的。”【7】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就是预防犯罪,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成为新人,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目的的主要途径,而刑罚的执行,其中最主要的原则就是个别化原则,即刑罚的执行必须依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征,生理状况,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等给予不同的待遇改造方式。缓刑制度是一种规定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才可以适用的制度。着眼于给犯罪人一定的自由,从而使他们能改弦更张,自力更生,重新做人。也体现了刑罚温柔的一面,而且还保留适用缓刑撤消程序,以对适用缓刑的犯罪人造成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的直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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