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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缓刑撤销程序的构建 (作者:罗红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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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6-28 14:49: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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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符合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刑罚人性化是伴随人道主义思想的兴起而出现的,认为“人本身乃最高的价值或尊严,主张将一切人都当作人来善待,因为,在所有的东西中间,人最重要的东西乃是人,而且人本身是社会及其发展等一切事物的目的,因而人是评价社会万事万物的价值标准,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8】提倡关怀人,尊重人,建立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竭力主张保护人的权利和人格。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罪犯进行人道主义教育改造,不仅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确实不致于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实行缓刑制度,给予其附条件,受限制的自由,使其在严格的自律中和正常人一起生活,有利于犯罪人的身心健康,也体现了国家对犯罪人的人文关怀,收到比执行实际刑罚更好的效果。 第三,能够体现刑罚的经济性原则。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效益,以不执行,减少执行以及不实际执行刑罚来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寻求刑罚执行的效果。【9】刑罚执行,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实现。而缓刑制度的实行,在不影响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的同时,又能极大减少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从而使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能够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以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缓刑撤消程序的特征 缓刑撤消程序是指司法机关撤消缓刑所要遵循的法定步骤,其特征主要有: 其一,撤销程序发生在缓刑执行期间,即法院缓刑判决生效后至缓刑执行完毕这一期间。当法院判决缓刑尚未生效,而又发生有新罪时,此时由于立案侦查尚需一定时间,而被告上诉或检察院抗诉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在此期间发生缓刑撤销的情形,即使在此阶段可以提起公诉,也因缓刑判决尚未生效,也自然不会发生撤消的情形,所以,该程序不会发生在生效后至执行完毕这一期间。 其二,撤销程序适用于在缓刑执行期间,由于违反监督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或在此期间犯新罪或发现以前的罪行没有判决的情形。 其三,撤销程序的主体有公安,检察,法院和被撤销缓刑人。前者既是权利性主体,又是义务性主体。他们对缓刑撤销既负有法定义务,如遇到该撤销的情形,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行使之;又享有法定的权利,法律赋予他们撤销缓刑的权利,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撤销之。后者是义务主体。 其四,撤销缓刑的后果是导致已判缓刑的犯罪分子被收监关押,执行原判或新的刑罚。缓刑犯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以后,应送到监狱看守所或拘役所收监执行。如果是因为“技术性”违犯则收监执行的期限为原判刑罚,如果是发现有新罪没有判决或在缓刑执行期间犯有新的罪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执行刑罚。 四、缓刑撤销适用程序中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撤销的运行状况并不良好,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69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7条: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9条: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第300条: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但以上的规定都过于原则,而且有些规定与刑事司法原理相冲突,从而导致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具体说来,笔者认为,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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