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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缓刑撤销程序的构建 (作者:罗红兵律师)
消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6-28 14:49:27 点击次数: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
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但笔者认为,该种违反和上述第一种情形有本质区别,第一种情
形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犯罪行为或发现有以前的犯罪行为没有判决,都对社会造成了
一定的危害,而该种情形并不具有新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应该和前述行为区别对待,其程序处理结果也应和前者有所区别。借鉴外国的缓刑制度,我们知道,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他们把该类行为称为“技术性违犯”但即使是技术性违犯,也不一定会导致缓刑被撤销而重新收监的后果,而且他们的撤销程序一般有非正式的听审和正式的开庭审理两个阶段,【13】,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在公正和效益价值原则的指导下,于此种情形,最好的方式是将听证程序运用到该类案件中,建构缓刑撤销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是行政机关处理相关事宜的程序,但在司法程序中并非无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指出:“行使国家赔偿听证程序,确保受到侵害的公民获得司法救济。”听证程序的结构和刑事诉讼结构有相类似的地方,包括听证主持人,控诉人,当事人。让当事人有事先参与程序的权利,实现国家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和辩解的权利。这样,当事人的参与权,质证权,抗辩权得以实现,从而使得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现有机结合,公正的结果也就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缓刑撤销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是,法院在作出缓刑撤销裁定之前,由人民检察院派
员主持听证会,参加人员有缓刑人,缓刑考察机关,由缓刑考察机关陈述撤销理由,然
后缓刑人和考察机关双方进行质证、辩论,最终法院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裁定,具体制度
包括以下程序:
        ⒈听证主持人。为保证听证结果的中立性,主持人要求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有利害
关系人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从而使主持人处于一种超然状态,以追求结果的公正性。笔
者认为,听证主持人最好由三人组成,检察机关一人,法院一人,检察机关同级人大代
表一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
        ⒉听证参与人。主要包括缓刑考察机关,由其负责提出撤销缓刑的理由和依据。
缓刑被撤销人及其所委托的律师或辩护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当然,在此类案件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当犯人提出正当理由,如他没有技术性违犯等,主持人才允许律师出席。证人出席作证。
        ⒊听证前程序。缓刑考察机关在向法院提出缓刑撤销建议时,应当书面通知缓
刑犯或其近亲属,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若不履行该义务则撤销缓刑的裁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缓刑犯或其近亲属如果要求听证,须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书面、电话或口头向法院提出,法院在三日内告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召开前三日内通知缓刑犯或其近亲属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⒋听证形式,听证会应采取公开的形式举行,允许旁听。针对考察机关提出的
撤销缓刑的事实和依据,缓刑犯及其律师有权质证,辩论。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过程
中双方阐述的理由作出处理决定,然后由人民法院依据此决定下发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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