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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缓刑撤销程序的构建 (作者:罗红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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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6-28 14:49: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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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听证时限。为保证效率,自考察机关提出缓刑撤销建议书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整个期间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否则视为撤销缓刑程序瑕疵,缓刑犯自然获得缓刑不被撤消的权利,而且考察机关不得以该同一理由而再次提出缓刑撤销建议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334-335页. 【2】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113-114页 【3】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版113-114页 【4】吴宗宪,陈志海,叶旦生,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22页 【5】陈兴良《刑罚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574页 【6】克莱门斯 巴特勒斯 《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128页 【7】杨春洗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186页 【8】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16页 【9】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497-498页 【10】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06页 【11】李猛:论抽象社会载《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1期,转引自中国诉讼法学精粹2000年卷第437页 【12】陈瑞华 〈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221页 【13】程琦《美国缓刑考察制度》犯罪研究2005年第2期66页 (作者简介:罗红兵,男,湘潭大学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6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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