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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作者:罗红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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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10-8 14:52:4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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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国际法优先原则的需要 国际法优先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有所体现,而“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法准则仍然是当今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准则。我国已经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而监外执行是法律赋予罪犯的一种权利,是对法院生效判决的一种变更执行,是对罪犯权利的确定,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只能由法院行使该权利。否则法院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也违背了我国所参加的公约。并且监狱管理局和公安机关的决定居然能变更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于法理不符。从世界法治先进国家来看,监外执行也基本上是由法院作出裁定。 3、这是由各个机关的不同分工所决定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事实,以判决和裁定的方式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其判决和裁定具有无可终局性和独立性,任何其它机关都不得变更其作出的决定[10]。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前是侦察机关,审判后是执行机关;监狱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执行机关,他们的职责是通过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等各种强制措施,惩罚和改造罪犯。换言之,在审判后,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只能是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无权改变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否则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二)建立监外执行听证制度 听证最早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11]。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当事人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12]。监外执行听证则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监外执行裁定之前,给监外执行适用人以及受害人等其它参与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监外执行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核心也在于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为,首先,“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12]。监外执行听证能够实现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于一定程度上防止有关部门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在体现对待罪犯人道性的基础上,保证刑罚的确定性。其次,对于社会公众(特别是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对一定的犯罪配以一定的刑罚,是人类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的本能,是一种朴素的公正。刑事案件发生以后,社会公众(特别是受害人及其家属)一直要承受心理压力,支付情感代价,期盼犯罪人受到惩罚,以满足其精神需求,使其增加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度。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于社会公众(特别是受害人及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形下被适用监外执行(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由于制度以及少数执法人员自身的因素,导致相当一部分监外执行存在着违规操作的现象),必将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受害人及其家属)受到又一次伤害(而这一次伤害又是以国家的名义造成),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和司法权威。再次,从公正和效率的角度而言,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始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目标,适用监外执行是因为出现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这就要求在此时诉讼效率应当作为一个相对重要的因素来考虑。而听证制度在公正的前提下,相对诉讼程序来说,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各中级人民法院组建专门的听证庭,对减刑、假释、缓刑撤销、监外执行等刑罚特殊程序进行听证裁决。 在监外执行听证程序中,应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开庭,出庭人员应当包括有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由监狱或公安机关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整个裁定程序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到裁定作出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外执行适用对象及效力 由于近十年来,我国法律修改过于频繁,导致某些立法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如前所述的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就存在着冲突。在此,笔者认为,对于监外执行适用对象的问题,应该综合考虑,国家不仅要通过刑罚的威慑防卫社会,也要通过刑罚的人道与文明保障包括罪犯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应有权利。因此,笔者建议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既包括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包括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即使自伤自残的罪犯,也可以成为适用对象,但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刑罚停止执行制度,赋予不同情况下监外执行适用对象不同的效力。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且不存在自伤自残情况的罪犯,可以按照现行法律制度适用,其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二是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当出现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情形时,也可以监外执行,但其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在监外执行期间,其刑罚执行时间停止,待再次进入原刑罚执行场所接受刑罚时,重新计算已停止的刑罚执行期间;三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当其被裁定适用监外执行时,在这段时间不得适用减刑和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监外执行适用有期徒刑的相关规定;四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两年的期间内,如果适用监外执行,在这段时间刑罚停止,不计入两年的刑期。两年刑罚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监外执行适用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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