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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预祝“首届湘浙小商品博览会 我所主任李颂光律师被评为“长沙 本所为长沙市湘浙小商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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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权事务中心案例(人权研究中心栏目)


        原告禹顺春受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的雇请,在被告承建的衡阳市衡大高速公路金堂大桥工地从事工作。2004年2月14日下午,原告在误工地正常作业,下午4时许,当原告在位于湘江金堂段河中央停在三号桥墩边的一艘大船上作业时,由于被告方一员工不懂驾驶技术,致使小船航向错误,从而导致小船和大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受重伤和人身伤害事故。经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为七级。因双方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向衡阳市珠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赔偿。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元整。

        原告龚光辉与被告李慧琼系夫妻,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2年,因被告病性发作,经过治疗已基本痊愈。但原告于2004年下半年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理由是被告婚前隐瞒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史,不符合结婚条件,对其不忠。后经法院查明,被告在婚前曾患过精神分裂症,发病原因系受外界刺激而致精神崩溃引发。但经医院治疗已痊愈。被告于2002年因下岗失业及经济困难等原因致使病情复发,至起诉时已基本恢复。在庭审时,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财产分割及补偿发生争议。经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中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案。

       原告李桂英与夫柳金龙系晚年结婚,婚前柳金龙有旧房一套,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府后街。后该房被列为征收范围,由湖南三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该地区的拆迁安置工作,该公司对柳金龙实行作价补偿,并给其另行安置一套房屋,由柳金龙自付租金。不久,柳金龙因病死亡。因该笔补偿款一直未到柳金龙手中而生纠纷。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现仍未结案。


        湖南娄底某商业公司吴云、谢东、李亦云、刘艳等26名职工在公司改制时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得到提供的帮助,最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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